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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自改装酿悲剧,一审判四年!

中国消防 2022-09-05
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福绵区新桥镇“10.5”火灾事故一审宣判:被告吴某海因过失引起火灾,致二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人民币27447元,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案件回顾
2021年10月4日,被告人吴某海在网上购买一个电容量为66AM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,并自己安装在其电动车上。
10月5日凌晨2时6分,吴某海在位于玉林福绵区新桥镇大楼路北其租住的陈某某住宅一楼,对上述电动车使用不适配的充电器进行充电。至3时44分,充电中的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炸裂起火引发火灾。
火灾烧毁10辆电动车及1辆摩托车,造成1名妇女1名儿童丧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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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公司实验室起火,4人受伤▌来源:中国消防  广西消防▌编辑:徐雅平   ▌校对:岳川涵▌审核:陈坤投稿邮箱:zgxfxmt@126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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